坚持依法治教 落实政府发展学前教育的责任
教育部基础教育教指委学前教育保教专委会主任委员、中国教育学会常务副会长 李天顺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以“推进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安全优质发展”为主线,深刻、全面、具体阐述了落实政府发展学前教育责任的法律规定和实现路径,对于加快学前教育高质量发展、实现现代化目标、为2035年建成教育强国贡献力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认真学习、准确理解、全面贯彻落实《学前教育法》关于落实政府责任的相关规定,是依法治教、推进学前教育高质量发展的必修课、必答题。坚持政府主导,落实政府责任,是学前教育健康发展的基本保障。
一是优化资源配置的责任。发展学前教育,离不开资源保障。《学前教育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动适龄儿童在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工作或者居住的地区方便就近接受学前教育”。首先是规划。《学前教育法》明确规定了政府制定学前教育发展规划的责任。各级政府要统筹当前和长远,认真研究人口变化和城镇化发展趋势,不仅要总体上解决好入园难入园贵的问题,还要有效满足就近就便入园的基本需求。需要指出的是,有关数据显示,我国近年的出生人口开始下降,适龄儿童数峰谷相间可能会是常态。落实政府的规划责任,优化学前教育的资源布局,保障资源有效供给,必然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一个重要任务。其次是举办。《学前教育法》明确规定了政府举办为主,发展普惠性学前教育的责任。特别是在农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快构建以公办幼儿园为主体的农村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
二是加大公共财政的投入责任。《学前教育法》专设第五章“投入与保障”,对建立以财政投入与成本分担为主要内容的学前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作出明确安排,强调落实公共财政的投入责任,从运行机制上保障更加公平、优质、普惠的学前教育不走样、不变调地走进千家万户。首先要坚持公共财政投入为主不动摇。《学前教育法》明确规定“学前教育实行政府投入为主、家庭合理负担保育教育成本、多渠道筹措经费的投入机制”。学前教育以公共财政为主投入,不仅是全球范围的共识,而且是世界主要发达国家的基本政策取向。建立学前教育保障机制的核心,就是落实公共财政投入为主的基本原则,并持之以恒地坚持下去。其次要想方设法落实政府的投入责任。《学前教育法》对政府的投入责任作出明确规定,要求制定并落实公办幼儿园生均财政拨款标准或者生均公用经费标准、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生均财政补助标准,支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为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儿童等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提供资助等。这其中很关键的一点就是制定标准,要在强调落实生均公用经费标准的同时,认真落实好教职工工资保障、各种专项投入等。
三是加强监管的责任。监管是政府的基本职责。《学前教育法》专设第六章“管理与监督”,对建立监管体系、确保重大问题、关键环节的安全保卫和学前教育的良好运行作出规定。首先是安全监管。安全是办教育最基本的要求,没有安全,何谈教育。《学前教育法》专门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保障学前教育安全方面的责任作出规定。必须要强调的是,幼儿园、基层公安部门、社区组织等联防联控是最前线的保障,也是落实政府安全监管责任的有效着力点。第二是准入监管。学前教育机构规模小,分布广,把好举办入门关十分关键。《学前教育法》要求设立幼儿园时,在进行法人登记之前,必须取得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授予的办学许可。第三是收费与财务监管。《学前教育法》明确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幼儿园收费的监管”对财务监管及相关方面作出明确规定。应该说,收费监管不仅与广大人民群众最直接相关,而且是物价监管的重要方面。当然,财务监管是用好钱的保障,管不好财务,漏洞百出,再多的投入也可能付之东流。政府要通过建立完善的收费管理制度,并通过预算管理、审计管理、信息备案与公示等多种制度加强监管。
四是保障公平的责任。随着全社会对学前教育在人一生学习和发展中重要意义的认识不断提高,希望孩子能够接受公平且安全优质的学前教育成为家长的普遍期待。首先是促进学前教育普惠优质发展。《学前教育法》规定学前儿童享有依法平等接受学前教育等权利,平等对待每一个学前儿童,促进学前儿童获得全面发展,“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合理配置资源,缩小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学前教育发展差距”。各级政府要努力构建覆盖城乡、布局合理、公益普惠、安全优质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不断扩大优质教育资源。其次必须高度关注和扶持困难地区、弱势群体。《学前教育法》规定国家采取措施倾斜支持困难地区,倾斜支持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孤儿、残疾儿童和农村留守儿童等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提高残疾儿童的生均拨款标准,对弱势群体实行资助政策。可以预计,区域差距、城乡差距在今后相当长一段时期还会普遍存在。通过加大资金、项目和师资等方面的支持,逐步缩小差距,是推进教育公平的重要任务。另一方面,以残疾儿童为典型代表的困难群体能不能接受到良好的学前教育,也是我们学前教育发展水平的一个重要衡量标准,我们不仅要推动各种特殊教育机构积极创造条件发展学前教育,还要倡导和支持广大幼儿园积极招收残疾儿童入园,让这些孩子能够和其他所有孩子一样,同在蓝天下,共同接受良好的学前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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