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kok登录

各高等学校:

  为加强对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的统筹规划与管理,进一步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促进各类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健康、有序、协调发展,根据教育部《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教职成[2016]7号),省教育厅研究制定了《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高度重视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工作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教职成[2016]7号)是教育部规范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的首份文件,对于统一各类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管理政策,转变管理方式,明确责任和管理程序,加强信息服务与过程监管具有重要意义。我省制定的《实施细则》是推动《管理办法》落实的实施举措,是具体细化和延伸,是提升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抓手。各高校要深入学习,深刻领会,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二、要加快推进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和课程体系建设

  各高校要认真推动《实施细则》的贯彻落实,对照现行《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目录》和《高等学历继续教育补充专业目录》,对现设的本、专科专业进行梳理、调整和规范。要按照成人学习特点和教学规律,做好专业与课程体系建设,完善人才培养方案,增强人才培养的针对性和适用性,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三、要做好信息服务平台专业申报和开考专业设置工作

  全国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管理和公共信息服务平台正在试运行。2017年,各高校要通过全国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管理和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做好拟招生专业的申报工作。自2018年起,新入学的学生全部按照目录专业进行招生。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在籍学生仍按原专业培养至毕业。

  附件:吉林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吉林省教育厅

  2017年6月30日

 

 

附件

  吉林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的统筹规划与宏观管理,促进各类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健康、有序、协调发展,根据教育部《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 (教职成[2016]7号) 的精神, 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全省普通本科高校、高职高专院校、广播电视大学和独立设置的成人高等学校(以下统称高校)举办的各类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和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高校设置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应根据学校自身办学能力,发挥办学优势和特色,主动适应国家战略和吉林省经济发展需要,坚持终身学习理念,以满足学习者学习发展需求为导向,以学习者职业能力提升为重点,遵循高等教育规律和职业人才成长规律,培养具有较高综合素养、适应职业发展需要、具有创新意识的应用型人才。

  第四条 省教育厅负责全省域内高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的统筹指导和监管服务。高校依照本规定自主设置和调整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

  第五条 省教育厅设立吉林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评议专家委员会,指导省内高校继续教育专业设置和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创新,加强继续教育质量标准建设、教学督导、评估评价等工作,定期对省内高校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进行评估和检查,充分发挥专家在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建设、监督与评估方面的政策研究、论证审议和决策咨询作用,全面提升继续教育人才培养质量。

  第六条 高校要设立相应的专业设置评议专家组,研究继续教育教学突出的问题,定期对学校继续教育专业设置进行自评,要依据教育部建立的全国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管理和公共信息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的申报流程,填报本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及时进行信息化管理。

  第七条 省教育厅依托教育部信息平台,对本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进行信息化管理与服务。

  第二章 专业设置的依据

  第八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专科专业目录由《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目录》和《高等学历继续教育补充专业目录》组成。

  第九条 广播电视大学和独立设置的成人高等学校可对《高等学历继续教育补充专业目录》提出增补专业的建议。建议材料包括:相关行业(职业)人才需求报告、专业设置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报告、专业简介等。并于每年7月31日前上报信息平台,省教育厅对全省高校提出的增补专业建议进行评议,每年11月30日前汇总上报教育部。高校要关注教育部确定的增补、撤销或更名的专业名单,及时进行专业调整和申报。

  第十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国家控制专业为现行《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目录》中已经明确的国家控制专业。

  第三章 专业设置的基本条件

  第十一条 高校设置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学校的办学定位和发展规划。

  (二)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需要,满足学习者多样化终身学习需求。

  (三)有科学、规范、完整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及其所必需的教师队伍及教学辅助人员。

  (四)具备开办专业所必需的经费、教学设施、图书资料或数字化学习资源、仪器设备、实习实训场所等办学条件,有保障专业可持续发展的相关制度和必要措施。

  第十二条 普通本科高校、高职高专院校须在信息平台公布的本校全日制教育本、专科专业范围内设置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专科专业,并可根据社会需求设置专业方向。设置专业方向的名称不能和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专科专业目录已有专业名称相同,且不能涉及国家控制专业对应的相关行业。

  第十三条 首次举办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高校,应根据专业设置条件确定拟设置专业,同时向省教育厅报送相关材料,经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评议专家委员会评议通过后,登陆信息平台填报专业信息。原则上每年新增设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总数不超过6个。

  第十四条 高校设置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学习形式应尽可能设置为业余和函授,要减少全日制脱产学习形式的设置,函授教育要设在经省教育厅备案的函授站。

  第十五条 高校设置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层次应控制高中起点本科层次的专业数,原则上不超过本校继续教育本科层次专业数的30%。

  第十六条 广播电视大学和独立设置的成人高等学校根据学校办学条件可在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专科专业目录和补充专业目录中设置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并可根据社会需求设置专业方向。

  第四章 专业设置的程序

  第十七条 普通本科高校、高职高专院校设置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的具体程序为:

  (一)高校通过信息平台填报当年拟招生专业及相关信息。

  (二)省教育厅统筹汇总全省高校提交的专业信息,并通过信息平台提交教育部。

  第十八条 广播电视大学和独立设置的成人高等学校设置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的具体程序为:

  (一)对于拟设置的新专业,高校要组织校内有关专家组进行审议,并向省教育厅提交人才需求报告、专业论证报告和人才培养方案等申请材料(设置目录外以及国控专业还需提供相关行业组织的意见)。省教育厅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评议后,高校将相关申请材料提交信息平台,信息平台将面向社会公示一个月,高校官方网站应同步公示。公示期满后,高校对公示期间收到的意见进行研究处理,及时将意见处理情况及修改后的申请材料提交信息平台。

  (二)对于已开设的专业,高校通过信息平台填报当年拟招生专业及相关信息。

  (三)省教育厅对全省广播电视大学和独立设置的成人高等学校提交的新设专业申请材料和当年拟招生专业信息进行统筹汇总,通过信息平台提交教育部。

  第十九条 广播电视大学和独立设置的成人高等学校设置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国家控制专业,具体程序为:

  (一)高校通过信息平台填报当年拟招生国家控制专业及相关信息。

  (二)省教育厅在取得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后,将省内拟新设国家控制专业的申请材料报送教育部。

  第二十条 高校拟增设专业和已有拟招生专业的相关信息须于当年1月31日前通过信息平台填报;省教育厅对全省高校提交的专业信息统筹汇总后,于当年3月31日前通过信息平台提交教育部;教育部对上报的专业信息进行汇总,于当年5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专业备案或审批结果。

  第五章 监督与评估

  第二十一条 高校应加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建设,建立和完善自我评价机制。鼓励引入专门机构或社会第三方机构对本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办学水平和质量进行评估及认证。

  第二十二条 省教育厅将充分运用信息平台掌握全省高校继续教育专业设置情况,制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检查和评估办法,加强对高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建设的监督与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该专业继续招生、暂停招生的依据。对存在人才培养定位不适应社会需求、办学条件严重不足、教学管理严重不规范、教育质量低下等情况,省教育厅要视情节责令有关高校对相应专业进行限期整改,完成整改前,该专业暂停招生,且高校不得设置新专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吉林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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